云南将开展城镇住宅小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为切实推进城市管理与社区治理融合发展,提高基层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全省城镇化质量和水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住宅小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城镇住宅小区违规建设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通知内容如下
一、整治背景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城市治理工作部署,结合《云南省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具体要求,按照“源头治理、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协同联动”原则,通过深化“城管进社区”活动,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违规建设等突出问题,畅通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渠道,推动实现基层治理“小事不出社区”,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切实维护城市建设管理秩序。
二、整治范围
在全省各个城镇规划区内,各类住宅小区存在的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包括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破坏建筑主体结构、私自开挖地下空间,破坏原有建筑主体结构或承重墙等危及房屋安全的违规装修行为;擅自占用公共部位、公共场地、公共设施、居住区绿地进行违法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侵占公共空间用于种植蔬菜、花卉等苗木种植及饲养家禽家畜行为的;以及乱停乱放、私拉乱接、堵塞消防救援通道和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城镇住宅小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动员业主自查自纠,依法拆除各类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私搭乱建等突出问题巡防管控和强制拆除长效机制,坚决杜绝新增,逐步分类处置存量。规范住宅小区环境秩序,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业主自律,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有效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升居民满意度。
四、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具体职能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严格执行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以及在装修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要依法履行监管查处职责;在施工图审查、建设过程中严格把控新建项目留用违法建设的空间和条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物业企业与业主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严格执行,推动小区物业管理和社区治理相结合,积极动员组织小区群众自觉遵守业主自律公约和规则,以及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推动小区建立违建整治共享共建共治长效机制;涉及建筑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并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报送公安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参加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私搭乱建、违法违规综合整治、调查核实工作,为后续处罚做好准备;负责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在巡查中发现“私搭乱建”问题,及时告知有关部门进行依法核实认定和拿出处置意见,对认定为涉嫌违法的,立即进行查处,果断开展违建预防、治理等工作;对职能部门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带头违法违规的,经劝阻拒不整改的,可以将线索报告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及时公示处罚结果,及时向信用部门推送违法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属地政府统一安排,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在服务区域范围内认真履行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义务。参与违法违规整治,一旦发现群众违法违规画线、动土动工、拉装修材料、建设装修引发响声、震动、群众投诉举报,第一时间主动介入。有合法合规手续的,拍照存留或上传;违法违规的,应立即制止,如果不听劝告,应立即报告社区,乡镇(街道)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属地政府统一安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乡镇(街道)、物业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形成合力开展住宅小区突出问题整治。进一步强化跨部门统筹协调,提升工作协同度,确保信息共享与行动统一。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按照“管住当前、规范未来、消化过去”的原则,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清爽行动”等特定环节,突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将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危及建筑物安全、存在安全隐患或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作为清理整治重点,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整治。
(三)严格落实排查,加强巡查执法力度。各县(市、区)充分发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网格员及各级街长的作用,引入智能监管工具,提升工作精准度,如利用无人机巡查、AI图像识别等技术,实时监控违建动态。对建成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常态化巡查,加强对城镇住宅小区违建的管控,压实责任,发现存在违建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强化前置管理。严格规范住宅销售,要求开发商在销售中不得误导宣传,不得以赠送公共露台(屋顶)、圈用公共绿地等方式吸引购房者,不得默许、口头承诺购房者违章搭建,并明确约定购房者不得实施违法建设、装修不得破坏外立面统一的要求;督促物业与业主签订协议明确装修注意事项,装修期间由物业公司负责监督管理,对发现私搭乱建的第一时间制止;强化定期督查整改,由综合执法部门对各类私搭乱建、占用公共区域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履行巡查发现劝阻报告义务的所属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约谈其法定代表人,从源头上管控私搭乱建行为发生。
(五)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党建引领物业服务管理,创新党建+物业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发挥基层党建组织先锋作用,全面建立州(市)、县(市、区)、街道、社区上下联动、一贯到底的物业管理体系,推动党组织领导下的多方联动服务机制有效运行,补齐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弱化,作用发挥不强的短板。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鼓励推荐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和小区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业委会,强化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确保业主委员会履职正常,发挥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自治管理作用,减少住宅小区私搭乱建等突出问题发生可能性。推动城市管理服务向住宅社区延伸,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等平台,建立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处置机制,及时查处住宅小区私搭乱建、违规装修、毁绿占绿、占用堵塞公共和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大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力度。坚持创建为民、创建利民、创建惠民,进一步加大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增加小区停车位、小区绿化、亮化、硬化、净化投入,增设“一老一小”一体化关爱服务阵地等配套设施,改善小区居住环境。规范电动自行车停车,未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或数量不满足使用需求的,应按照相关规范增设。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堵塞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行为的查处,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全面落实城镇住宅小区突出清理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做好城镇住宅小区“私搭乱建”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年底前将工作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管理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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